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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房高度与实际不符?这样虚报“身高”涉嫌虚假宣传!
案例回顾
另外,李小姐还反映楼盘销售处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公示了相关材料以及销售合同,但合同的补充协议并没有进行相关公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对此,李小姐希望经营者能退还定金。
经营者则认为,样板房不是在建设楼盘内的毛坯房装修而成的,所以样板房的高度存在偏差是合理情况,而且样板房也张贴了“样板房空间布局仅供参考,实际交付以政府部门批复的规划设计为准”的横幅,也通过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宣传资料、样板房仅为要约邀请,因此经营者认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李小姐以此为由要求退回定金并不合理。
处理过程及方法
经佛山市消委会实地了解,李小姐所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佛山市消委会认为因经营者明确宣称样板房高度是4.5米,即便已告知消费者样板房仅供参考,但是消费者还是会因为样板房实际4.8米高度所带来不错的采光、通风条件,对消费者是否购买房屋产生了实质的影响。最后经过佛山市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阐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就投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售楼人员在售楼时对消费者做出了虚假的陈述,经营者隐瞒样板房真实高度,误导消费者购买房屋,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而本案经营者在合同中设定特别条款”该房屋的交房标准和条件以本合同之规定为准,有关该房屋的样板房、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买受人在选择楼盘时的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在此条款下,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就无需与样板房一致。但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涉嫌“虚假宣传”,最高可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因此佛山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考虑到样板房可能拆除或结构内容等发生变化,建议购房者将样板房情况以拍照、录像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最好将开发商宣传手段中所显示的内容订入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以免落入"宣传陷阱"。
来源:佛山消委会